申诉书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辛某某(又名),男,195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滨海市海岛镇渔村。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滨海市海洋与渔业局。法定代表人BB,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某,男,1977年7月22日生,住:滨海市海岛镇安村。
申诉事项:
一、请求撤销(2010)滨民终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对该案提起抗诉,依法再审。
二、由于本案涉及养殖物的特点,特提请检察院暂停该案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是滨海市海洋与渔业局下岗职工,从1999年开始与滨海市海洋与渔业局签订承包合同在涉案滩涂养殖蛏子,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把一个荒滩逐渐建设培养成适合蛏子生长的良滩。2006年1月1日申诉人与滨海市海洋与渔业局又续签合同至2008年12月31日,并在合同中约定同等条件下申诉人有优先承包权。但滨海市海洋与渔业局采用和第二被申诉人李某某恶意串通、非法竞标的方式剥夺了申诉人的优先承包权,并导致申诉人苦心经营多年的海产品至今不能捕捞。
但一审和二审法院却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错误
申诉书 2011-7-8 本文被阅读 7992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