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主办单位简介  |  成功案例  |  业务领域  |  优秀律师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欢迎进入元康律师法律服务网!我们向您提供最专业的服务! 服务电话:0536-8061183

 

潍坊律师教你怎样打交通事故官司

作者:贺东杰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牵涉到两个以上的诉讼主体,如:机动车方可能包括有车主、实际使用人、驾驶员和保险公司等;受害方可能包括有受害人及其家属(子女、配偶、父母)。

    (一)因租赁、借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为该车辆的实际使用人、驾驶人和保险公司。如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其也应作为该案被告。

    (二)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为该车辆的受让人、驾驶人和保险公司。如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都应列为被告。

    (三)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为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和驾驶人。

    (四)分期付款购车,在购车费用未付清前出卖方保留车辆所有权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为车辆的实际使用人、驾驶人和保险公司。

    (五)车主将车辆送修理厂进行修理,由于修理人员试车或未经车主许可擅自驾驶修理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为该车辆的修理人、实际使用人、驾驶人和保险公司。

    (六)车主将其所有的车辆作为担保物(质押),质权人擅自驾驶或交给他人驾驶质押的车辆而发生的交通事故,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为该车辆的质权人、实际使用人、驾驶人和保险公司。

    (七)车主将车辆交由保管人保管,保管人或者他人未经车主许可,擅自驾驶被保管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为该车辆的保管人、实际使用人、驾驶人和保险公司。

    原告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如受害人死亡的,其子女、配偶、父母和以其供养为生活来源的人为该案原告。

    二、损害赔偿项目的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受到损害,赔偿权利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赔偿义务人应予赔偿。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包括:除已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住院伙食补助外,还有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项目。

    (一)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赔偿权利人主张营养费的,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营养的医嘱。

   (七)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九)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也按此原则确定。

  (十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十三)其他财产损失

    其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衣物损失、车辆停运损失、车辆维修损失、其他财物维修损失和丢失财物损失等。

    以上赔偿项目中所称“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三、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从法律效力来讲,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证据中的一种,属于民事诉讼证据中规定的“鉴定结论”;它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可信性的特点。但是,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相反的证据或者足以推翻其结论的,该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

    另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比例不一定是民事赔偿责任比例。

    (二)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交通事故由一方的过错引起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即过错行为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作用大小来分配确立各自的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实行严格责任原则。当发生了这种事故,一般情况下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的免责事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三)农村户籍可视为城镇户籍进行索赔的问题

    农村户籍的受害人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在广东省内可按城镇户籍计算赔偿项目。

    (四)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注意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因此,赔偿权利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民事诉讼,否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法律保护。

    (五)财产损失鉴定

    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涉及到车辆、货物和其它财产受损的问题。为了证明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损失,应及时申请财产损失鉴定。否则,其有关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往往会因举证不能而得不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六)车辆停运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已用于货物运辆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予赔偿”。根据此批复,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属于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应当列入赔偿范围。 

详情可咨询: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新华路与福寿街交叉口新都大厦11楼南区

咨询电话:0536-2109623

 

 

 

潍坊律师教你怎样打交通事故官司 2011-7-20 本文被阅读 11726 次
友情链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国法院网 舜网潍坊
网站首页  |  主办单位简介  |  业界动态  |  业务领域  |  优秀律师  |  法律咨询  |  联系方式




Copyright ©版权所有:元康律师法律服务网   地址:山东潍坊奎文区文化路与胜利街交叉口中央生活城4号楼11层南区

电话:0536-8061183   传真:0536-8061183   网址:www.weiflawfirm.com    鲁ICP备19033006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