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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劳动争议仲裁指南



一、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当事人可采取哪些途径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

因此,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采取下列条途径解决纠纷:

1、自行协商;

2、向在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在乡镇或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3、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实行“一裁终局”案件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下列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1、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书写工整、符合格式要求的仲裁申请书一式两份;

3、证明争议事实的相关证据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判断所申请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断申请仲裁的事项是否已经超过仲裁时效。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之前的为六十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从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地、社会保险参保地、劳动合同履行地等信息入手,判断仲裁申请应当向潍坊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还是各县市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六、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1、申请事项符合受理条件

当事人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即便立案审理也将驳回申诉请求。

2、仲裁请求完整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仲裁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要适当,不能随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无根据的仲裁请求,将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3、及时改变仲裁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受理。

4、举证未超仲裁时效

申请人未在一年或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没有对未超过仲裁时效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的,其仲裁请求将不被受理。

5、授权明确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仲裁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注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仲裁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6、提供充分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的外,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决后果。

7、按时举证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可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8、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9、证人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能采信。

10、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决后果。

11、遵守仲裁纪律

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被申请人反诉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理。被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出仲裁庭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缺席裁决。

12、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致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送达,造成仲裁文书被退回的,仲裁文书也视为送达。

13、不服仲裁结果,及时提起诉讼

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详情可咨询: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        电话:0536—2109623

潍坊劳动争议仲裁指南 2011-7-20 本文被阅读 1922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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